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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2016-8-2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5282        作者:未知
  • 贵州首例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2010-11-23 23:12:58  来源: 作者:


        由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日前被清镇市环保法庭受理并完成证据保全程序,贵州省民间环保组织实现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2010年11月18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违反向政府环保部门所作的承诺,长期向贵阳人民的“母亲河”南明河偷排工业废水造成严重污染。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查了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并在次日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在得到环保法庭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两原告即向环保法庭申请对被告排污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环保法庭向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出委托函,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到现场提取水样并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11月23日凌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法官分为两组来到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一组向被告定扒造纸厂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另一组会同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对定扒造纸厂排污现场实施证据保全,拍摄了该厂通过溶洞向南明河排污的现场视频、照片并提取水样。

    清镇市环保法庭表示,民间环保组织是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环保组织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对监督环保法的实施,配合、监督政府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发现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推进环境保护工作都具有很大作用。对本案的诉讼,环保法庭表示待检测结果出来及举证期限届满后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1.定扒造纸厂排污现场

    2.该厂利用天然溶洞长期向南明河排污

    3.原告和清镇环保法庭工作人员在定扒造纸厂内实施证据保全

    4.厂主在现场指认偷挖的地下排污管道走向

    5.定扒造纸厂主在现场对偷排事实供认不讳

    6.定扒造纸厂主在取证笔录上签字

    7.法官和检测人员在排污溶洞前现场作笔录

    8.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排污口下游提取水样

    9.法官和检测人员在排污口上游提取水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中华环保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曾晓东     职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原 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成德

    住 所:贵阳市中山东路25号新闻大厦17楼

    被 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吕长贵        职务:厂长

    住 所: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

    二、判令被告支付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18日,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贵阳市乌当区群众投诉,称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明河,导致南明河受到污染,希望中华环保联合会进行监督,消除污染。10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决定安排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2010年10月30日,原告的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赴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到:被告厂区位于贵阳市的母亲河南明河的旁边,当天白天该厂正常生产,未见向南明河排放生产废水。晚7时,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厂区,发现该厂通过位于厂区和南明河之间的溶洞排放大量的生产废水,现场气味刺鼻,南明河上有大量泡沫。次日(31日)凌晨6时,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来到该厂区,发现该厂仍通过溶洞向南明河大量排污,污染产生的大量泡沫与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汇合,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南明河污浊不堪。

    我们还通过网络了解到,2003年至2005年期间,因被告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超标排放废气,当地政府对被告下达限期治理的处罚,要求“被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在限期治理期间,被告必须采取减产或停产措施,确保限期内生产废水不外排,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被告承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保持生产过程中烟尘、二氧化硫、氮化物达标排放,并表示,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况发生,将自行关闭工厂,以保证工业污水的零排放”。经整改验收后,当地环保部门允许被告恢复生产。然而,被告却不履行承诺,通过厂边的溶洞将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中国及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是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工作领域和主要职能。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一个以传播和践行生态文明为宗旨的民间环保组织,倡行公民关注、参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通过公众环境教育和各种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南明河及其下游长江的重要支流----乌江。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华环保联合会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二O一O年十一月   日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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