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暂无信息
版权所有: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黔ICP备19010890号-1 贵公网安备 32010402000277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6-2020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2期A6组团雅实轩9栋12楼2号 电话:0851-84849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