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环保志愿者蔡长海
被告: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
案件回放:2011年5月28日,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将被工商部门扣查的有毒化工废液运至清镇市焦化污水处理厂附近,并排放至污水沟,对清镇市境内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对此,2012年9月26日,本中心志愿者蔡长海以个人名义对污染环境的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图一: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
图二:庭审现场。
结果: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环保志愿者蔡长海起诉被告龙兴光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于2012年9月26日在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民币30万元审理终结。
图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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