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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当庭判决造纸厂立即停止排放污水
2016-8-2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6148        作者:未知
  • 环保法庭当庭判决造纸厂立即停止排放污水

     

    2010-12-31 12:50:09  来源: 作者:贾华 李昊


         12月3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在乌当区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被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一案,经环保法庭审理,依法当庭一审判决被告吕某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及承担本案产生的污水检测费用1500元及诉讼费60元。

    案情回放:造纸厂通过溶洞向南明河偷排污水

    2010年11月1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环保法庭递交了民事诉状,诉状中二原告诉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投诉,称被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明河,导致南明河受到污染。

    原告工作人员赴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被告通过位于厂区和南明河之间的溶洞排放大量的生产废水,现场气味刺鼻,南明河上有大量泡沫,污染产生的大量泡沫与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汇合,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南明河污浊不堪。

    两个环保公益组织状告造纸厂

    原告还了解到,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超标排放废气,当地政府对被告下达限期治理的处罚,要求“被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在限期治理期间,被告必须采取减产或停产措施,确保限期内生产废水不外排,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被告承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保持生产过程中烟尘、二氧化硫、氮化物达标排放,并表示,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况发生,将自行关闭工厂,以保证工业污水的零排放”。

    经整改验收后,当地环保部门允许被告恢复生产。然而,被告却不履行承诺,通过厂边的溶洞将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南明河及其下游长江的重要支流——乌江。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害;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律师费);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环保法庭接到诉状后,迅速审查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又根据水样检测结果及时作出先予执行,并在举证期限届满时及时开庭。

    庭审直击

    法庭上,被告方对两原告列举的书证、人证、影像资料证据不持异议。

    谈到污水偷排的情况,法官对被告提起发问。

    法官:你的造纸厂每年生产量是多少?生产一吨纸要产生多少吨污水?

    被告:年产量6000吨。生产1吨纸要产生20吨污水。

    法官:照你的说法,一年要产生108000吨污水,这么大的污水排放到南明河里,你知道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吗?

    被告:我的造纸厂生产规模小,经常停工,所以排放量达不到那么大,我不清楚具体的危害有多大。

    法官:环保部门不止一次对你进行处罚了吧?你厂里的污水平时都怎么处理?为什么选择夜间排放?

    被告:是的,整改过多次了,但是机器经常坏,我们也没有办法,为了回收废水,我们专门修了一个蓄水池存放废水,由于生产时断时续,排污系统机器故障,一天生产下来后,很多时候都是晚上排放,并非故意选在晚上排污水。

    法官:你们是怎么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南明河里的?

    被告:都是先进过蓄水池沉淀后通过地沟排放到一个溶洞里然后流进南明河。

    法官:这样的方式属于直排污水污染水源?你知道是违法的吗?

    被告:我觉得沉淀了就没有那么大的污染,我也晓得是违法的,但是是机器故障,我们也没有办法。

    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当庭询问是否愿意接受民事调解,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偷排废水的事实存在,对于环境的污染,特别是对南明河水源的污染,影响的是贵阳市人民的身心健康,作为公益性组织,有义务保证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不接受调解,因为这样可以对被告进行惩戒,同时也可以对周边仍有偷排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的那些企业以震慑作用,所以不接受调解,希望法庭依法宣判。

    法庭经过20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吕某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险,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本案产生的分析检测费用、诉讼费。

    判决宣读完毕,控辩双方都表示不上诉。

    庭外之音: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发动群众

    在庭审结束之后,记者采访了原告方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马勇部长,马部长告诉记者,这起公益性诉讼案件的判决是对贵阳市人民的一个交代,也是作为民间环保组织维护生态环境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希望能够号召更广大的民间组织积极行动起来爱护我们的环境,对于类似案件要给予积极的关注和监督。

    被告吕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由于环保意识薄弱,才会犯下错误,他们接受法庭的宣判,今后一定加强环保意识,做一个合格的商人和环境保护者。

    本案审判长环保法庭罗光黔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是环保法庭受理的第四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贵州本土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组织、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案就是环保组织积极监督环保法的实施,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体现。只要我们大家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排污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我们的环境就会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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