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公益专家管理办法
2016-8-1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9705        作者:未知
  • ******条】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在贵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公益工作中的作用和社会价值,规范公益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负责公益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公益专家的聘任和离任,委托公益专家开展工作,并为公益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益专家聘任、离任手续;
    (二)记录公益专家的工作情况,更新公益专家信息;
    (三)组织公益专家组例会、研讨会等日常工作;
    (四)组织和协助公益专家完成环境公益咨询工作;
    (五)组织公益专家开展工作交流和培训活动;
    (六)联络公益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公益专家由渉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及法律等相关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公益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突出专家的公益性和专业性,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和奉献社会的公益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环境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环境公益活动,为环境公益活动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具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家应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对本地区的环境状况比较熟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和特别行业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公益活动。
    【第五条】公益专家实行聘任制,由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颁发专家聘书。 
    公益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任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公益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及个人推荐(含自荐)公益专家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和中心工作需要决定聘任。
     
        【第七条】公益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公益等相关工作的,由本人向环境中心提交申请离任。 
     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环境公益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离任。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益专家,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有权解聘。 
    【第八条】公益专家应当积极参加公益专家组日常工作,公益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由中心不定期召集召开公益专家组会议,分析环境现状、对策及环境公益工作开展情况。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开展学术交流及合作。 
    (三)受中心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公益专家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专家名义对外发布环境相关信息的,应事先征得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或委托单位同意;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联系的,应在事后向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备案。未经同意,公益专家参加环境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公益专家代表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以独立第三方的立场和身份开展各项与环境公益有关的工作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及技术秘密。在参与对企业的非法排污调查或案件讨论时,不得将信息私自泄露给渉案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公益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中心及公益专家个人的良好形象,在从事帮助企业整改或实施第三方监督等环境公益活动过程中,公益专家不得接受企业礼金礼品及宴请。公益专家所在机构一旦与公益项目涉事单位建立商业合作关系或存在利益关系时,专家本人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依法依规并在公益专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专家从事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心或其他单位在委托公益专家参加环境咨询工作时,应当为公益专家提供必需的安全措施,保障公益专家人身安全;在力所能及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向公益专家支付交通补贴及咨询劳务费。
    【第十三条】本中心聘任的公益专家名单在网站公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公益专家,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修改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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